1.我国已公布哪些防震减灾方面的法律法规?
答:有1994年的《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1995年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8年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
2.我市已颁布了哪部防震减灾法规?
答:我市于1998年11月4日由李盛霖市长签署天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颁布《天津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3.什么是防震减灾?
答:防震减灾是震前预防、震后救灾与重建等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总称。它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震后救灾与重建等四个环节。
4.《防震减灾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
答:《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规范全社会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的重要法律。它主要调整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灾与重建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活动过程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5.《防震减灾法》与公民有何关系?
答:制定和实施《防震减灾法》的根本目的是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它的贯彻实施直接与每个公民有关。
《防震减灾法》明确规定公民个人在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是公民个人必须遵守的。对公民个人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个人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任何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国家鼓励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在震后救灾中,任何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防震减灾法》是一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除了上述与公民直接有关的条文外,更多的是规范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为的条文。如果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按照《防震减灾法》规定进行防震减灾工作,将可有效地提高防震减灾能力,起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
6.《防震减灾法》对地震预报发布是怎样规定的?
答:《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对地震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地震短期预报和临震预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任何单位或者从事地震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短期地震预测或者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7.《防震减灾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答:《防震减灾法》规定:国家依怯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同意,并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8.我国未来十年防震减灾目标是什么,何时提出?
答:“在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争取用10年左右时间,使我国的大中城市和人口稠密、经济发达的地区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这就是我国1994年提出来的未来的十年防震减灾目标。
9.如何理解防震减灾十年目标中“具备抗御6级左右地震的能力”?
答:目标中提出的抗御能力是指减轻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主要包括:(1)各级政府组织、指挥防震减灾工作的能力;(2)社会各界群众承受地震事件的能力;(3)地震监测预报能力;(4)各类建筑物、工程设施的抗震能力。
10.为了保证防震减灾十年目标的实现,中国地震局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1)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2)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期规划;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规划、计划;(3)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法律体系;(4)增强地震监测预报和快速反应能力;(5)搞好以地震安全性评价为基础的抗震设防;(6)做好震害预测和震灾快速评估工作;(7)依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制定好地震应急预案和对策;(8)增强震后救灾与恢复重建的能力;(9)提高民众的防震减灾意识;(10)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地震保险。
11.在全国防震减灾工作会议上,温家宝副总理强调要建立哪三大工作体系?
答:国务院副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强调,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切实建立健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和地震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居安思危,常备不懈,努力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网络编辑:杨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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