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华中大在线视野网 - 2008年第3期:让劳动关系走向平衡与和谐
2008年第3期:让劳动关系走向平衡与和谐
点击:   发布时间:2008-4-14
以上的农民工没有签合同,还有一些是签假合同,这样一种失范的状况当然是健康的市场经济所不允许的,所以必须靠立法来规范。
    失衡表现在劳动者所得过低,劳有所得实际上并未实现。我曾经解析过劳有所得应有三个层次,第一是付劳获酬,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可现在仍有拖欠工资的情况,最低线的标准都还没有完全实现。第二个层次是劳有所值,即劳动者得到的报酬要和其付出的劳动代价相匹配,而现在我国劳动者报酬仍相对偏低。第三个层次是劳能共享,也就是劳动者和雇主共享发展成果,分取红利,现在只有部分垄断企业做到这一点。因此,现在有人说《劳动合同法》是向劳动者倾斜,我看最多不过是纠正了原来的权益失衡。


应出台配套政策帮企业渡过“阵痛期”


    记者:可是《劳动合同法》的确让一些企业感觉到用人成本的压力,怎样才能让他们成功应对这些压力?
    郑功成:理性的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都应当看到,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经过近三十年的持续高速发展后,劳动成本上升趋势已经不可逆转,劳动关系走向规范已经不可逆转,劳资双方关系走向和谐互利双赢已经不可逆转,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进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来替代劳工成本增加的发展趋势也已不可逆转。因此,用人单位或者雇主要理性地理解《劳动合同法》,谁适应快,谁就能把握主动,谁就能够实现基业长青。反过来,企业则将陷入被动。
    应该看到,原来守法的企业基本没有增加成本,而有些企业所增加的成本主要是社会保险成本。相应来说,私营小企业受到的冲击较多。据调查,我国私人小企业平均雇佣10.6人,95%从事劳动密集型产业,它们是安置劳动者就业的重要去向。如果按照现在这样高的社会保险缴费率,甚至也要强制性建立公积金,成本上升的速度确实可能超过企业的承受力。因此,我认为在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尽快制订更具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而且确实还需要相关政策给予配套与扶持。一方面,要有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社会保险制度,尤其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这样缴费率才可能在符合社会公平的前提下降下来。另一方面,国家还应当有选择地分担责任,如可从财政支持、税收减免、就业援助和金融信贷等方面对那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加以扶持,以减轻企业压力,帮助他们渡过这个“阵痛期”。
                                         (来源:光明日报  记者袁祥  张玉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 1999-2007 Hustonline.net, 版权所有 鄂ICP备05011690号  Powered by 冰岩 Bingyan 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