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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期:让劳动关系走向平衡与和谐
点击:   发布时间:2008-4-14
者和雇主以及社会各方的强烈关注以至争议是很正常的,这应当看成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人们都密切关注自己的切身利益,并在努力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同时也表明大家的法制意识与观念明显增强了。如果不看重法律,不尊重法律,不想依法办事,就不会把这部法律真正当一回事。 
    现在对《劳动合同法》争议的原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被误读和误导的情况较多。如简单地把《劳动合同法》理解成只是保护劳动者权益,说“《劳动合同法》是劳动者的权益法”。还有的是曲解了有关条文,比如把无固定期限合同理解成计划经济时代的“铁饭碗”等。
    二是劳动关系从不规范到规范还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原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用人行为几乎没有约束,一些雇主“今天用,明天辞”,已习惯无规则无约束的用人方式。《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然会对雇主的用人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导致其产生不适应感,从而需要一个适应过程。
    三是应该承认个别条文还需要细化,还应更注重其可操作性。我们不能指望一部法律一出台就是完美无缺的,对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我国而言,法律必然都有一个逐渐完善的过程,《劳动合同法》也不会例外,它不可能解决当前所有问题,现在有些条文只是原则性和框架性的规定,还得有一个细化的过程。
    四是现阶段一些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确实存在着担忧,因其赢利空间较小,害怕严格执法后带来劳工成本急剧上升而影响企业的生存,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也确实需要在严格执法的同时通过其他方式来分担风险。因为《劳动合同法》不仅是要规范劳动关系并保护好劳动者权益,也要兼顾到雇主的权益,只有雇主生存好了,劳动者的就业岗位才能越来越充足,劳动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维护。


不能再把劳工成本低当成竞争优势


    记者:既然争议如此多,是不是意味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不为社会所认可,有些不合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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