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现代大学制度第一个需要处理的关系就是大学与政府的关系。在法制社会,没有政府的认可,大学就不可能生存。政府认可既是大学行为合法性的来源,当然也是大学内部管理权威性的依据。但在处理大学与政府的关系问题上,一个核心的问题就是讨论政府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间接方式管理大学为宜。显然,直接的管理方式就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管理,最常见的手段是控制大学的人事权、财政权,从而决定了大学的发展取向。可以说,近代大学制度模式就是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包括法国的大学和德国的大学。大学教师成为公务员表明了政府对大学的直接控制。在我国,政府对大学的直接管理还表现在一些具体事务的管理上。这一点与我国过去所执行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而这一点也是我国目前大学制度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大学所争取的办学自主权在很大程度上也体现在这里。
间接的管理方式就是通过拨款和投资的方式来引导大学发展的走向。这样政府就给大学以自主权,大学与政府之间就不是一种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而就不是一种直接的命令与服从关系。美国的大学制度基本上就是采用这种方式进行构建的。特别是联邦政府与大学的关系就是这样。在美国,大学就遵守联邦宪法和州宪法的前提下实行自治。相比之下,私立大学比公立大学有更大的自主空间。事实说明,政府直接管理大学容易束缚大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间接的管理方式相对更容易激发大学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也是为什么近代以来的欧洲大学的领先地位而终被美国大学所取代的重要原因。换言之,美国在处理大学与政府关系的制度设计上更为合理。
现代大学制度第二个要处理的重要关系就是大学与社会发展需要的关系。可以说,大学与社会之间接管理方式时就有一种包办社会发展需要的倾向,大学在无形中就受到了国家的保护,这样大学就不需要直接面对社会需要的压力,进而就形成了大学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反映比较迟滞,当然就影响到大学活动的效率和创新能力。如果政府采取间接管理的方式,就容易使大学直接面对社会需要压力,那么大学也就必须主动地去反映社会需要。这时大学与社会的联系机制是经费杠杆,也就是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调节作用。
当政府直接管理大学时,大学就在无形中成为官僚系统的一部分,那么它的位置就凌驾于一般社会需要之上,这时大学发展所感受到的可能只是来自科层制的压力,这样使他们认为只要听从政府意志就足够了,无须去倾听社会的声音。不少公立大学机构越来越行政化、官僚化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此。所以,人们设想,如果要想让大学主动反映社会需要,那么就必须给大学相对独立的地位,使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能够主动处理自己的事务。而且这样使大学的办学效果与反映社会需求的能力建立联系。这时大学与社会之间所建立的关系就是一种平等的法人之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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