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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2期: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大学改革的根本选择
点击:   发布时间:2008-3-24


一、大学制度是实现大学理想的根本保证

    布鲁贝克在《高等教育哲学》中指出:“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换言之,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有大学。……否则,社会所赖以取得新的发明和明智判断的涓细的智慧溪流将会干涸。”也就是说,大学自产生以来,其本质特征就是探索和创新知识,在知识探索和创新中不断接近于真理。而大学制度的根本作用在于通过保护大学的利益而保护人类的智慧和真理。因此,大学制度具有终极价值意义。

    中世纪的欧洲大学是近代意义上的大学的源头。中世纪以来,大学在形形色色的社会组织中之所以能不随社会变迁和政治更替而改变其宗旨并生存下来,其根本原因在于有以独立和自由精神为基础的大学制度作保障。为了防止政府、教会以及世俗力量干预大学事务、冲击学者独立地探求真理和管理大学事务,产生了大学自治制度;为了保证学者不受任何外在约束、自由地表达见解并在激烈的思想碰撞中无限接近真理,产生了学术自由制度;为了保证学者地位平等和权力公允以及大学按照大多数学者的意志发展,产生了大学内部的民主管理和学者治校制度。虽然中世纪的大学制度在形式和内容上与当今的大学制度有所差异,但它奠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规定了大学制度的精神内核。正是以学术自由、学术机构自治以及机构内部的民主管理等为主要特点的、具有大学制度意义的制度体系的产生,才保证了大学这种学术机构的延续和发展。

二、大学制度创新是大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大学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要不断主动调适自己,变革大学制度中不相适应的部分、创新大学制度的内容。这从大学制度变革与发展的历史不难看出。

    中世纪以后大学的发展受到文艺复兴运动的巨大影响。人文主义者的价值观成为当时大学的主要价值追求。大学理念的变化引起大学制度的变化:一是更加强调大学的绝对自治。由于人文主义的理想与社会现实存在巨大差距,只有确保大学按照自身的价值观去运行,才能有效地维护人文主义理论,因此大学制度要确保大学的行为不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预。二是寄宿制与导师制的建立构筑了人文主义者的理想天堂,使学者和学生不受干扰地学习人文思想。这种制度的变化促使越来越多的人进入大学学习,带来了大学的第一次发展。

    18世纪至19世纪,德国的大学通过制度创新逐步成为世界大学的中心。19世纪初,德国柏林大学在洪堡的大学理论的影响下,将科学研究纳入大学的重要职能,产生了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制度,带来了大学制度的一系列变化。首先是研究机构的设立使大学由单纯传授知识的机构转变为传授知识与创造知识并重的机构。其次是教学自由与学习自由制度,既保证了教师的教学和学术研究不受校内外各方面的干涉,又保证了学生可以自由地选择科目、任课教师以及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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