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报告解读:制度治腐的历史合理性
——公管07博士生学习十七大精神系列汇报之二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论反腐倡廉建设指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制度治腐已成为我国当前预防和惩治腐败的基础性组成部分,其他治腐机制和方式都是在制度层面上的具体运用。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观点,探讨制度治腐的历史合理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制度在现代汉语中是这样解释的:①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工作制度、财政制度;②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社会主义体系、封建宗法体系。笔者理解,这个体系就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政党的基本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教育、宗教制度,上至国家根本大法宪法,下至民法、刑法、行政法、商法、婚姻法、反贪法等等。民主政治下的制度包括三个重要环节:一是制定制度(立法),二是执行制度(司法),三是维护制度(守法)。三个环节只要一个脱节,制度体系就会出现瘫痪的危险。因而,无论制度如何完善,人在制度中的作用始终是决定性的。现代意义上的法制,最基本的一点就是“依法办事”,也就是说,所依之法应当符合人类文明的要求,所办的事是国家大事,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依法治国原则。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法律至上,普遍守法和政府守法,特别是行政守法。这三点是法治的精义所在,也是治腐的精义所在,而行政守法是其核心。社会腐败现象就是社会成员违规、违禁(不是一般的习俗、道德失范,而是触犯了法律),对社会造成了危害。社会腐败的极端形式是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掌握相当公共权力的行政官员行政不守法,行政违法,执法犯法。
制度治腐的合理性具体表现为:
1.可测量性。可测量性就是科学性。科学是反映自然、社会、思维等的客观规律的知识体系。凡是反映了客观规律的事物,都是可以测量的,可以经过反复验证的。固然,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不可同日而语,各有特性,但二者科学性的测量只是手段不同而己。世间一切事物皆可以测量,地球到天体间的距离可以测量,人类社会生活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可以测量,物质结构中的原子、质子可以测量,一切物理现象均可测量,毫无疑问人类社会行为功过也可以测量,甚至人的诚信与否也可通过现代科学仪器测量,仿真世界就是科学发展之果。人类社会行为功过是通过什么来测量的呢?通过制度——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契约:国家根本大法及其子法,以及职业法规。制度是准绳,是尺度,谁的行为违禁,就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小则记过、警告、降薪、降职,大则开除公职,极则坐牢、判刑。违反法纪是要付出代价的,如同司机若不遵守交通规则就有可能导致车毁人亡。
2.公平性。我们通常说,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此,1982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有明确的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的奋斗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意思呢?笔者理解,国家的任何子法,党派团体的章程、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允许的范围内行为,都不能违背国家规定的相关制度,一旦违禁,就依法惩处。在法律地位上,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更明确,把法律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即所谓法律至上原则。政府首脑行政行为违法,同普通百姓违法一样要遭到法律的起诉。日本宪法第98条就规定:“本宪法是国家最高法规,违反本宪法条款的法律、命令、诏赦以及关于国务的其它行为的全部或一部分,均属无效。”宪法触及了“天皇”,“天皇”也必须按宪法行事。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都把法律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防止了个人独裁,防止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日本前首相安倍晋三的下野就与他在继承遗产问题上有漏税之嫌有关。
3.透明性。制度就像一面镜子,举国上下,上至国家元首、政府总理、部长、职员、社会组织、党派、团体、法人、所有公民都被置于国家法律的监督之下,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的行政行为,甚至个人私生活全部暴露在公众的视域里,他们一旦有违法,几乎倾刻间就可曝光于媒体,万众睽视,万民遣责,其结果是相关责任人出来发言,澄清事实真相,或者辞职,或者赔偿,或者坐班房。欧美国家此类案例很多,最近以色列司法部门揭露的该国现任总理奥尔默特因前嫌遭遇起诉,我国的香港特区原财政司司长某某因区区5万港元之私而辞职,这是法律的公开性、透明性之果。可见法律这面镜子的可惧,又可爱。可惧的是:让你不敢犯罪;可爱的是,公众知情,不被蒙骗,公众有了法律保障,不会被迷迷糊糊弱肉强食。而在法制不健全的国家,法律保护的是特权,公民的权利被政府的权力剥夺,善良的百姓遭殃。(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2007级博士党支部供稿 支部宣传委员张波执笔)
相关链接:华中科技大学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专题

Bingyan Studi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