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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基本规范
点击: 次 发布时间:2006-5-16
第七条 各院(系)要遵循教学时数基本平衡的原则编排每学期的教学短计划,每周学时不得超过30学时。除实验、实习等特殊教学环节外,同门课程讲授不得4节连排,且相邻两次课程的讲授至少间隔一天。
第八条 各专业必须对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含任选课)和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包括:课程目标、教材、参考书目、阅读材料、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课后答疑、课程作业、考核方式等。教学大纲由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制订,报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学科大类基础课程(大平台课程)教学大纲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批。
第九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授课前均应填写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学日历要在授课前交教师和学生所在院(系)存档备查。
第十条 培养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均属基本教学文件,各院(系)均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院(系)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用
第十一条 教材的质量直接体现高等学校教育和科学研究的水平。各院(系)负责人和教学工作人员应保证高水平的教材进入课堂,杜绝选用低劣教材。
第十二条 教材的选用原则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华中科技大学本科教学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执行。选用教材的决定权属开课院(系)教学委员会。未经院(系)教学委员会批准,任何课程的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征订,更不得在课堂上强行向学生出售教材。
第十三条 学校教材征订和销售的主管部门应规范管理,严禁征订和销售盗版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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